启博渠道官网——让创业更简单
×

杭州出台国内首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分类:热点新闻

【微分销导读】昨日,杭州出台国内首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将给网络交易“立规矩”。

  昨日,杭州出台国内首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将给网络交易“立规矩”。

  主要内容:

  (一)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二)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三) 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四) 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五) 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六) 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七) 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八) 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罚措施:

  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购买团购商品合法权益受损害

  可要求退换货、退款或赔偿

  网络交易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团购商品和服务的准入规范,建立包含库存、发货、售后服务、价格等内容的团购活动规则。

  组织团购活动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购买团购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提供者要求退换货、退款或者赔偿。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无法或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提供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求赔偿。

  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承诺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促销信息不得任意变更

  “全场促销”不能随便用了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示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

  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促销期间,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商品售完时,应当即时明示。

  发布促销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误导消费者,或者在促销期间任意变更促销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骚扰消费者最高罚2万

  交易平台“关门”要提前3个月公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个月前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台内网络用户。

  终止平台服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争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因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消费争议,或者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相关主体资格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你好,我是你的专属业务经理道福,详细为你解答需求!

电话咨询

免费试用

预约演示

价格咨询

获取方案